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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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6日)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2年4月26日,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有力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  

01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因双方施工合同暂未签订,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其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2021年9月2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捌拾元(¥:38880元);2.没收该局查封的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02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2.罚款9000元。  

03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案

当事人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2月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2.罚款9000元。

04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3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 年3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21瓶;2.罚款1000元。

05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当事人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06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案

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2.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共处罚没款13648元。

07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林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5月26日,当事人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16日,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20块;2.罚款12844元;3.没收违法所得1038.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882.4元。

 

08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0年9月1日,当事人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 )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29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2.没收违法所得231元;3.罚款1093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166元。

                         

09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邢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案

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7)临字(4465)号,规格:40Kg/袋,执行标准:NY884-2012,有机质≥55.0%,有效活菌数≥0.2亿/克。)50袋(2000kg)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图片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14.3元;2.罚款812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939.3元。

                     

10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许某某)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0年8月,当事人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当事人构成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 年3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453.5元;2.没收违法所得81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270.5元。

来源: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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