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网络媒体使用的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些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吧
一、李某诉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初中生李某未经父母同意,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中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并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该订单。摩托车到货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车未上牌照的情况下上路被交警扣车,李某父母方得知该情况。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认知范围,购买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店铺返还购车款。被告认为,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将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发给涉案店铺客服,要求开具发票时,被告才通过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件得知其真实年龄。原告母亲对自身账号保管不严应对此承担监管失责的责任。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虽然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经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支付,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卖方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商品,但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在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较传统的线下交易难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时虽然无法——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催告监护人追认。此外,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保管好消费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免发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消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第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监护职责。在该案中,李某的父母因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而被法院认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二、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
原告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发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费的意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调解,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敦促相关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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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某诉乙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刻不容缓。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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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某与某科技公司、乙主播网络充值打赏案
基本案情
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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