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热点100问·060]封关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动植物种质资源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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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3号),封关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动植物种质资源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植物种质资源进口手续

       1.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情形: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境外引进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植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禁止进境的植物种子,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须提交纸质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科研院校和企业持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出具的科研立项证明作为申请材料的,可申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特许审批。

       3.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须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质量检测用进口种子免口岸检疫采样,经口岸海关现场检查未见异常的,直接运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实验单位开展检测。

       4.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审批,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由海关根据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隔离监管。对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昆明等5个口岸进境的种苗实施跨直属关区附条件提离便利措施。

       二、植物种质资源出口手续

       1.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于输入国家(地区)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植物种质资源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实施注册登记后向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推荐注册。

       2.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口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国门生物安全年度监测方案,海关对出口植物种质资源生产基地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3.开展属地查检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等,海关对出口植物种质资源开展属地查检作业,按规定实施检疫。

       4.出口通关放行:出口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要求,在农业农村部取得种质资源出境审批许可后,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三、动物种质资源进出口手续

       进口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动物遗传资源等,需获得输华检疫准入并向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出口动物种质资源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海南自由贸易港动植物苗种进口审批表等。如涉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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