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重点推行制度创新、规则对接和侵权惩治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制度创新
(一)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填补领域空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市场主体做好数字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全产业链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二)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对促进海南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保护机制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在重点园区设立司法保护联系点,为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
二、对接规则
(一)积极适用国际公约,提升国内法治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原告芬兰某软件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系首次适用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审结涉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二)善用临时救济措施,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有效防止侵权损害扩大。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第24条规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如某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接到原告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断开、过滤、拦截浏览器及其搜索引擎和相关侵权链接,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亦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快保护”原则。
三、侵权惩治
(一)加强数字经济中的商标权保护。数字藏品作为一个复合型、前瞻性领域,目前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选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原告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对数字藏品的发行、寄售服务行为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判断,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合法权利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对数字藏品流通领域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进行“先行先试”的积极探索,具有裁判引领作用。
(二)加强数字经济中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群众文化生活日益多元化,演艺经济不仅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赛道,也为网络平台获取数据流量、发展流量经济打开了新市场。在原告优某公司与被告快某公司、陈某甲、陈某乙侵害作品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对演唱会属性、侵权行为性质、直接侵权人和平台的责任认定,依法保护权利人对直播演唱会享有的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举不仅维护创新和信息流动之间的多元价值平衡,维持传播平台发展所需要的利益均衡状态,亦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护航“留量”“流量”经济的法治担当,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演艺市场的持续繁荣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