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文进行时·禁塑] 生产违禁塑料碗被罚9.6万元  男子诉请撤销处罚被驳回

来源: 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 收藏

       广东男子黄某为牟利,不顾“禁塑令”的规定,在海南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被罚9.6万元,却以塑料碗没有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近日,该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其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

       据了解,2023年10月中旬,黄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儋州市某村委会(原砖厂内)调试塑料碗设备进行生产。同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用于生产塑料碗的机器设备、若干原材料以及包装好的塑料碗262袋。经对塑料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PP(聚丙烯)。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全部塑料碗,并责令黄某停止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市场监督机关经进一步送检调查后,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责令黄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塑料碗262袋、罚款9.6万元。

       黄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一审法院驳回。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生产的产品没有销售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予行政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案发时已生效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违法生产含有聚丙烯的塑料碗262袋,事实清楚。因黄某没有生产销售等记录会计凭证,无法查明是否进行销售,但生产这种不可降解的聚丙烯制品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属违法行为,若销售流入市场则将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从重处罚。市场监督机关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黄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省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