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183419 收藏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根据城区大气扩散情况以及人口密集程度,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划分烟花爆竹燃放禁放区、限放区及燃放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一: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渔家村酒店,南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位于南丰镇那麻村),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包括海南大学儋州校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容加油站),北至西联农场场部,西北至侨值农场。

 
禁放区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王五工业园区全域、海花岛部分区域。

限放区:各镇镇墟。

 

燃放区:海花岛1#岛入岛主桥、G/H区沙滩区和B区。

 

儋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燃放区示意图

 

以上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 

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