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被前婆婆起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连带偿还责任不成立
2025-05-12 16:04:36
儋州
近日,我市一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引发关注。女子谢某在与前夫林某离婚后,被前婆婆周某起诉,要求其共同偿还13.25万元借款及利息,案件围绕这些 “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展开。
2016 年 12 月 ,谢某与林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二人经济收入有限,林某的母亲周某在经济上多有资助,多次向小夫妻转账,用途涵盖交通事故赔偿金、房款首付、家用、还贷等。然而,7 年后二人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2023 年,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等进行了判决。林某不服上诉,诉请改判他与谢某共同偿还周某18.88 万余元借款,各承担 50%债务份额。但2024 年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主张的现金支付部分证据不足,转账部分未注明系借款,借条仅有林某签名,谢某不认可,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遂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周某凭借林某的多张借条,再次将谢某和林某起诉至儋州法院。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在离婚诉讼前后由林某主动出具,谢某不知情,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周某提供的银行取款记录未载明用途,微信转账记录未注明为借款,不能据此判断款项性质。因此,周某要求谢某连带偿还借款被依法驳回。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上诉。省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转账多基于母子亲情帮扶,不能因离婚纠纷补写借条就改变款项性质,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