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08 17:17:25 儋州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力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5起执法典型案例。

一、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2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标示“南孚电池(规格为:1号、5号、7号)”总共438粒。经鉴定,上述全部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罚款1060元的行政处罚。

二、儋州那大某商行销售侵犯“燕子”“saf-instant”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2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待售“燕子®、saf-instant®”标识的即发酵母23箱(每箱20包,每包净含量500克),货值金额828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即发酵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洋浦三都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双桥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洋浦三都某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待售“双桥味精”产品200克的5箱(每箱50包),500克的5箱(每箱20包)。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味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罚款852元的行政处罚。

四、儋州那大某服饰店销售侵犯“H”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某服饰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标识“H”(爱马仕)手皮包3个(其中白色1个、黑色1个、紫色1个),香奈儿logo白色帽子1顶。经鉴定,上述全部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儋州那大某珠宝店销售侵犯“香奈儿logo”“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银饰品案

2024年7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香奈儿logo”标识的S925银套链1个,“BVLGARI”标识的S925银套链1个。经鉴定,上述全部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