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4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查办违法案件 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该局公布了2026年第一批4宗典型案例。
一、儋州那大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耐克”标识的鞋50双。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鞋50双、罚没款4361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待售标识为“美孚”润滑油制品7瓶、“嘉实多”润滑油制品4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润滑油制品7瓶、“嘉实多”润滑油制品4瓶,罚没款4164元的行政处罚。
三、儋州海头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6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海头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标识为“奥桑®双桥味精”商标专用权的味精367包。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奥桑®双桥味精”367包、罚没款3208元的行政处罚。
四、儋州那大某日用品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2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某日用品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待售标识为“汾酒”的白酒26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26瓶、罚没款2482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专利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助力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