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办发〔2024〕61号)、《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封关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执业仍按照封关前相关政策执行,暂无变化。下一步,海南自由贸易港将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在《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律师条例》,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目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执业政策主要如下。
1.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代表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过协议约定进行联营,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执业律师可以从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由内地律师担任。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海南的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海南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律师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