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一男子庞某拖欠饲料货款33万元,经法院调解后仍未能偿还,债权人某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庞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追款无门的某元公司随后将庞某妻子叶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原则,由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案涉债务为庞某的个人经营债务,叶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某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月1日,庞某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兴饲料店的名义,向某元公司采购饲料。后因某兴饲料店拖欠货款,某元公司将庞某及其饲料店诉至洋浦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某兴饲料店欠款33万元,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
调解书生效后,庞某仅在2024年12月支付了4000元,此后并未按约还款。某元公司认为,庞某与叶某是夫妻关系,要求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中,叶某出示了她的劳动合同与持续、稳定的工资流水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其经济完全独立,并非依赖庞某。叶某表示,庞某因婚内出轨,早已不顾家庭,其经营收入大部分转给了婚外女友,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曾两次协议离婚,庞某长期未承担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费用。
洋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叶某参与了某兴饲料店的经营。某元公司仅凭叶某一段时间的社保记录就推断其依赖庞某生活,属于主观推测。相反,叶某提供了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和社保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她拥有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法院认为,某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庞某将饲料货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为家庭购置房产、车辆,支付子女留学费用等)、夫妻共同经营(如妻子是饲料店的隐名合伙人,或饲料店的盈利确实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等)。据此,洋浦法院判决驳回某元公司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