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一起民事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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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为伤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妥善解决了双方矛盾。

       今年3月9日17时许,赵某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那大镇春风路路口路段右侧停车位出来掉头时,适遇后面操某鹏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此路段,因赵某功驾驶车辆掉头妨碍车辆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操某鹏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操某鹏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操某鹏将赵某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4万余元。

       交通巡回法庭立案后,委托调解员徐健清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徐健清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详细查阅案件资料,深入了解事故经过及双方诉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操某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至此,该起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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